动物防疫监督所有狗狗领养吗?
首先,动物卫生监督所(原动物检疫站)不是收容所;其次,动物卫生监督所(原动物检疫站)不会收养流浪犬、猫,但可以依法没收流浪犬、猫。 《动物防疫法》规定: “对被怀疑患有传染病的动物,可以采取紧急预防措施,包括就地隔离、封存、检测、处理等措施”、“动物检疫员实施现场检疫时,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立即报告,并可以当场予以查封;”其中并未提到收养或托管。
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预防、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需要,可以在有关地点设立留验场所,对来自外地和本省不同地区的运输工具以及其所携带的动物,进行留验检查,但不得限制其自由通行。
对被怀疑患有传染病的动物,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
(一)将涉嫌患传染病的动物及其粪便或者垫料等进行隔离;
(二)进行紧急疫苗注射;
(三)进行实验室检测。 经检测,如果动物确诊为传染病的病原体携带者,则应进行治疗;如属疑似病源携带者的,则应采取相关应急治疗措施。
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,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:
(一)买卖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或者伪造检疫证明的;
(二)转让、出借检疫证明,或者私自印制、出售检疫证明的。
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,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,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